6 月 17 日,湖南省藥監局、湖南省衛健委聯合發布《關于加強醫藥代表備案管理和醫療機構接待醫藥代表管理的通知》,就加強湖南省醫藥代表備案管理和醫療機構接待醫藥代表管理做出通知和要求。
《通知》提到,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內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后勤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提供服務、接受醫療機構管理的其他社會從業人員。
看來是覆蓋到了在醫院工作的所有人員,無論在職員工還是第三方人員。
從內容來看,整體和其他省要求類似,對于醫院接待也提出了同樣的要求,比如嚴禁提供產品銷售量等相關信息,等等。
不過,湖南省這份《通知》提到,醫藥代表開展學術推廣活動要按授權領域進行——“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應當遵守衛生健康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獲得醫療機構同意后,按照授權的藥品類別、治療領域和區域范圍開展學術推廣活動。”
也就是說,除了在國家醫藥代表備案平臺進行備案,醫院備案時估計也要注明具體的藥品類別及領域,以及在醫院活動的區域范圍。
對于企業也有要求,比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嚴格履行醫藥代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所聘用或者授權醫藥代表的管理,對醫藥代表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授權其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并對其進行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重新確認授權。”
附通知全文:
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強醫藥代表備案管理和醫療機構接待醫藥代表管理的通知
湘藥監發〔2024〕9號
各市州市場監管局、衛健委,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醫藥領域行風建設,深入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規范醫藥代表學術推廣行為,促進醫藥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國衛醫發〔2021〕37號)、《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藥監局2020年第105號公告,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就加強我省醫藥代表備案管理和醫療機構接待醫藥代表管理通知如下:
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嚴格履行醫藥代表備案主體責任,按照《辦法》規定與所聘用或授權的醫藥代表簽訂勞動合同或授權書,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備案平臺備案醫藥代表信息,及時做好醫藥代表備案信息的維護,按要求錄入、確認、變更醫藥代表信息,切實加強醫藥代表備案管理。
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嚴格履行醫藥代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所聘用或者授權醫藥代表的管理,對醫藥代表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授權其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并對其進行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重新確認授權。
三、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應當遵守衛生健康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獲得醫療機構同意后,按照授權的藥品類別、治療領域和區域范圍開展學術推廣活動。
四、各級醫療機構要加強醫藥代表接待管理,規范醫藥代表接待工作,對本單位醫藥代表接待工作負管理責任;要建立醫藥代表登記臺賬,登記醫藥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的廉潔承諾書等內容;要建立醫藥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接待醫藥代表時應當有本單位相關業務和臨床科室行政負責人至少兩人以上同時在場,并對醫藥代表進行身份信息核實。
五、各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醫藥代表接待工作有關規定,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擅自在醫療機構內接觸醫藥代表,嚴禁向醫藥代表提供產品銷售量等相關信息。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內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后勤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提供服務、接受醫療機構管理的其他社會從業人員。
六、各級醫療機構要建立違規行為舉報制度,公示舉報途徑,并通過在重點區域張貼標語、標識和舉報電話等方式,加大對有關管理規定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行風警示教育;要建立內部檢查制度,對所屬工作人員擅自接待醫藥代表或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按管理權限,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醫藥代表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落實和違反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給予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發現醫藥代表違反有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通報同級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醫保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各級藥品監管部門發現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提供虛假備案信息或者備案后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企業整改,并采取約談、納入企業信用檔案等措施;情節嚴重的,通報同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保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醫藥代表、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違反相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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