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醫療保障局,各醫療機構,相關醫藥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關于醫藥價格專項治理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集采平臺)藥品采購行為,持續優化醫藥營商環境,不斷提升集采平臺數據質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集采平臺功能
集采平臺增設藥品生產企業查詢醫療機構遴選藥品配送關系模塊,提升藥品生產企業對本企業藥品采購訂單、采購價格的知情權和參與度。對掛網藥品發生交易狀態變更、限價調整等情形,集采平臺及時通過門戶網站通知或內網公示等形式通知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方便及時、準確調整藥品采購信息。集采平臺開放系統接入端口,鼓勵醫院HIS系統與集采平臺進行對接,提升訂單處理能力及效率,實現藥品訂單信息的雙向映射、真實統一。
二、強化銷售渠道監管
生產企業作為藥品質量、供應及價格體系維護第一責任人,要動態梳理全省醫療機構的配送合作關系,分類做好渠道管理工作。其中,對有授權關系的商業配送公司,通過合同條款約定保供、保價責任;對無授權關系的商業配送公司,及時溝通、提醒配送本企業產品的法律風險。掛網藥品已停產,生產企業應第一時間通知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防止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集采平臺虛點、虛配情況。
三、壓實藥品配送責任
配送企業在訂單響應環節要仔細核對醫療機構采購訂單信息,對無配送授權、已停產等藥品,應及時提醒醫療機構調整采購信息。對配送企業配送無授權藥品、響應醫療機構采購訂單但無實際配送及實際配送藥品與集采平臺訂單信息不一致的,一經核實,按照醫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進行懲戒。必要時,集采平臺暫停配送企業在“不實訂單”產生醫療機構相關藥品的配送權限。
四、做好信息錄入管理
醫療機構要嚴格藥品入庫驗收流程,按訂單明細收貨,做到藥品名稱、劑型、規格、生產廠商、購貨數量、藥品價格與集采平臺采購訂單一致。要明確專崗專人,做好集采平臺信息錄入、校驗復核工作,確保集采平臺訂單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一個年度內,醫療機構因錄入藥品信息審核不嚴格導致集采平臺“不實訂單”的,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情況,發生1筆的,由屬地市醫保部門進行約談(省屬醫院由省醫藥采購中心進行約談),并在統籌區內進行通報。發生2筆及以上的,由省醫保部門進行約談,并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通報。相關通報抄送同級紀檢監察、衛生健康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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