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衛生健康委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衛辦科教發〔20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科技廳(委、局),委直屬和聯系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國家衛生健康委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保障專項組織實施,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現將《國家衛生健康委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5年1月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附件:《國家衛生健康委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
《國家衛生健康委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為適應黨和國家對新時代衛生健康科技創新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規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會同有關單位研究起草《國家衛生健康委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發揮行業部門主責國家科技計劃的優勢,保障重點專項"接得住""管得好""出成效"。
一、制定背景
2024年3月31日,科技部、財政部聯合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包括重點專項的定位、設立、管理、總結驗收,以及項目組織實施、多元化投入與資金、監督與評估等方面規定。4月26日,《科技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國家重點研發計劃2024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各專項主責單位要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總體制度框架下,加快制定管理實施細則。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以來,國家衛生健康委加強衛生健康科技創新頂層設計,2024年2月1日,成立委科技創新領導小組,印發《國家衛生健康委黨組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提出共10項50條具體舉措,系統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工作。1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召開全國衛生健康科技工作會議,會議強調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加快實現高水平衛生健康科技自立自強,助力如期實現科技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目標。
二、總體思路和原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結合衛生健康領域科技創新特點,進一步優化重點專項的管理流程,明確各方權責,完善管理職責要求,強化過程監管。以《暫行辦法》為依據,落實《若干措施》,考慮專業機構管理工作延續性,參考我委主責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管理辦法,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成果導向,加強青年人才培養,創新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強化重大標志性成果產出和推廣應用,突出行業部門主責優勢,為我委重點專項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分為9章共59條,根據衛生健康領域重點專項特點,從重點專項設立、過程管理、總結驗收到監督檢查,就重點專項定位、組織管理與職責、實施方案與項目指南、項目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績效評價與總結驗收、多元化投入與資金管理、監督與評估等作出明確規定。第一章總則,明確專項定位、組織實施原則,以及統一管理信息平臺。第二章組織管理與職責,規定了主責單位、專業機構、專家組、項目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和參與單位等職責。第三章實施方案與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實施方案編制要求及程序,規定指南編制及發布等要求。第四章項目立項,規定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等要求,明確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審批和應急項目立項流程。第五章項目實施,細化項目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和參與單位、專業機構等在項目過程管理中的職責,規定項目調整、終止等程序要求。第六章綜合績效評價與總結驗收,明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安排、結論下達,以及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和保密等要求。提出重點專項年度報告、調整、總結報告、驗收等工作要求。第七章多元化投入與資金管理,規定專項資金多元化投入、資金管理、預算編制、預算調整及經費使用等相關要求。第八章監督與評估,規定主責單位、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公眾相應監督評估權責,以及科研倫理和獎懲機制。第九章附則明確《實施細則》適用范圍。
四、主要變化
一是在組織實施原則方面,突出目標導向,以重大標志性成果為牽引,實施全過程目標管理,強化科技成果的"實戰性",加快形成現實生產力和產業競爭力。二是突出需求導向,建立基于"重大需求清單、關鍵科學問題清單、科技攻關任務清單"的重大科技任務形成機制,作為重點專項的項目申報指南編制依據。三是適當簡化申報流程,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特點或遴選方式確定一輪或兩輪申報。四是明確一項申報不流標,申報數低于擬立項數量3-4倍的可不組織首輪評審,通過形式審查后直接進入答辯評審,低于或等于擬支持項目數量的,提高評審立項標準。五是建立評審專家責任機制,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嚴格防范非公正行為,杜絕評審和過程管理中的"打招呼"現象。六是加強科技倫理監管,項目承擔單位和課題承擔、參與單位從事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動,研究內容涉及科技倫理敏感領域的,應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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