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行政處罰信息公開:一藥企因銷售劣藥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以及沒收涉案批次藥品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決定書(閩藥監廈稽辦〔2024〕2-002號)顯示,根據寧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線索移送函(寧市監函﹝2024﹞3號),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依法對廈門鷺燕藥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核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劣藥鹿茸。經對當事人藥品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執行藥品質量管理體系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質量負責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對涉案批次藥品的進貨渠道合法、藥品采購與收貨記錄、入庫檢查驗收記錄真實完整,藥品的儲存、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未違反有關規定且有真實完整的記錄。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資質證明材料、線索移送函、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經檢驗“性狀”項目不符合規定的鹿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為劣藥。當事人銷售劣藥鹿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藥品購銷過程中程序合法,票據、上游供應商資料齊全,履行了藥品資質審核、購進驗收和儲存養護義務,未發現當事人存在違反《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以及《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決定對當事人處理如下: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沒收涉案批次藥品違法所得15.95元(人民幣壹拾伍元玖角伍分)。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當事人應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上述罰沒款。當事人根據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開具的行政處罰繳款通知書,自行選擇繳款方式。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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